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条例实施细则出台

发布时间:2024-11-05 12:19:14 来源: sp20241105

人民网北京7月26日电 (记者黄盛)继今年4月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三个月后,7月26日,中国人民银行宣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向记者表示,《实施细则》共设置六章、七十七条。第一章《总则》,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。第二章《设立、变更与终止》,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、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,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、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。第三章《支付业务规则》,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、制度完备性、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。第四章《监督管理》,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、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,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。第五章《法律责任》,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。第六章《附则》,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。

据了解,2023年12月,国务院公布了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强化了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、全链条全领域监管,建立了非银行支付领域基础性、纲领性的制度框架。为落实《条例》,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基础上,起草了《实施细则》。作为《条例》配套的部门规章,《实施细则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、新旧业务衔接方式、过渡期安排等内容,确保《条例》可落地、可操作、可实施。

严芳表示,《实施细则》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“一一对应”关系,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,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。同时,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,确保“有法可依”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,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,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,充分征求、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。

另据了解,根据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),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,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。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,《实施细则》将过渡期设置为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。《条例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,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,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。此外,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,为确保平稳过渡,《实施细则》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。

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,距离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较近,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,《实施细则》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。

(责编:方经纶、高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