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4-11-09 17:24:30 来源: sp20241109
中新社 北京10月15日电 (记者 赵建华)中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水利部宣布,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。
上述三部门15日公布了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、计税依据、税额标准、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。
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,收入全部归属地方。财政部税政司、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、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(下称负责人)介绍,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、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。国家统一明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,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。同时,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、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,通过设置差别税额,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。
根据《办法》,将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,免征水资源税;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,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;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,减征水资源税。
负责人介绍,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,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,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,加之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,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。自2016年7月1日起,已先后在河北、北京、天津等10个省(区、市)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。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、转变用水方式、促进节水改造、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负责人表示,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,将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,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,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。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,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,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,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。(完) 【编辑:周驰】